一、制定背景
近年來,兒童福利事業快速發展,隨著機構養育兒童中病殘兒童比例不斷上升,對殘疾兒童的收養、生活保障等工作力度亟需從制度層面予以強化保障。市民政局聯合教育局、公安局、財政局、衛健委、醫保局、殘聯印發的《關于印發<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>的通知》(煙民〔2019〕75號)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,我市仍施行此辦法,現制定了《關于印發<煙臺市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>的通知》,該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。
二、決策依據
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〔2016〕36號文件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》(魯政發〔2017〕5號)
《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》(煙政發〔2017〕8號)
《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》(魯民〔2021〕43號)
《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<“福彩圓夢·孤兒助學工程”項目實施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民辦發〔2019〕24號)
《山東省民政廳<關于印發山東省“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”項目實施細則>的通知》(魯民函〔2019〕40號)
三、出臺目的
貫徹落實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〔2016〕36號文件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》(魯政發〔2017〕5號)、《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》(煙政發〔2017〕8號)文件精神,鼓勵家庭依法收養市兒童福利機構內養育的殘疾(孤兒、棄嬰)兒童,充分保障被收養殘疾兒童的基本生活、就醫就學、殘疾康復等基本權益,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
四、重要舉措
家庭收養殘疾兒童的保障待遇是參照國家機構養育(孤、棄)兒童相關保障政策標準并以等同于和高于國家政策的標準制定的,《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》的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為待遇保障條款。其中,被收養殘疾兒童擬享受第五條(生活補助)、第七條(醫療康復費用的自付部分)、第八條(助學)的待遇,由監護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;擬享受第四條(落戶)、第六條(就學)、第九條(就醫)、第十條(醫保、殘聯)、第十一條(醫保)、第十二條(康復)的待遇,由監護人分別向當地(縣級)公安、教育、衛生與健康、醫保、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申請,并由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落實。
五、政策咨詢部門及聯系方式
聯系人:煙臺市民政局兒童福利科
聯系電話:05356788228